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服务事项指南

2025-02-26 22:12:42


桦甸市社保局

经办服务事项指南




一、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为该项目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授权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3.授权委托承诺书;

4.参保单位身份证件;

5.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需提供机构编制管理手册;

6.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





二、人员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端),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劳动合同、机构编制管理证或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纳入编制管理范围证明材料之一;

3.缴费工资申报表或工资核定表;

4.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新参保登记需另提供原始档案或四部门文书。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城乡居民(非在校生、现役军人)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线上自行办理,不便线上办理的可提供以下材料办理: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低保、重残等缴费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乡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办理。





三、变更事项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职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可通过公服端提交单位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更的,可通过公服端提交单位职工参保登记、停保登记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局申请变更登记信息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跨省转移。电子社保卡目前已开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网上申请功能,具体流程:通过电子社保卡,参保人选择“人社办事-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服务,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后台审核。经核查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启后续转移流程。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社保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请记录”功能查询网上申请审核结果信息,通过“进度查询”功能查询后续转移进度。发生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时,应同步转移社会保险基金。

(二)省内转移。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同险种按照个人续保业务办理,原参保地办理个人停保业务,由新就业地办理账户合并及相应的资金归集;不同险种跨制度接续的参保人员应到转入地社保局发起转入申请,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同步转移社会保险基金。






五、待遇核定与支付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由参保单位、档案托管机构发起退休一件事申请,社保局通过共享传输数据为其核定待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险局申请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户口簿到乡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申请。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由参保单位在公服端发起申请,同时上传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资格待遇审核表》。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用人单位或个人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职工申请办理领取待遇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工伤医疗、康复应提供:工伤认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治疗的【门诊原始票据(电子票据另需提供电子版)、病历、处方、费用明细单、检查检验报告单等】、住院治疗的【住院原始票据(电子票据另需提供电子版)、完整病历、费用明细单等相关材料】、转诊转院就医的(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住宿发票)、涉及第三人的(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第三方赔付明细、社会保障卡或单位对公账户、本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应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辅助器具配置票据、配置服务记录、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住宿发票、社会保障卡或单位对公账户、本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需提供《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五到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按建筑项目参保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社会保障卡或单位对公账户、本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非本人意愿离职且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网上申领,不方便网上申领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险局申领;职业技能补贴申领,参保人取得证书(发证日期)一年内,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网上申领,不方便网上申领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社会保险局申领。

(六)遗属待遇申领。参保人员死亡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申领遗属待遇,社会保险局为其核定相关遗属待遇。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按照原渠道支付: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遗属向社会保险局申领时,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参保人死亡的相关材料、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无法提供的,提供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卡、书面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职期间死亡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人社局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2.工伤保险遗属待遇申领。参保人员因工死亡(含一至四级死亡)的,用人单位或遗属向社会保险局申领时,提供工伤认定书、若供养亲属超过18周岁需提供劳鉴部门出具的《工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表》、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无法提供的,提供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卡、书面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需出具承诺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的供养亲属需提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局申领。

3.失业保险遗属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向社会保险局申领时,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参保人死亡的相关材料、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无法提供的,提供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卡、书面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

4.参保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多险种遗属待遇条件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七)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和地方增加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调整。

(八)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认证,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不能进行自助认证的重疾人员,由家属联系社保局办理认证相关事项(联系电话:0432—65053025)。无法确认是否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将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认证方法:1.扫码或打开“微信”点击“发现”,选择“小程序”,搜索“吉林省社会保险”。2.在首页选择“去认证”输入待遇领取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点击“提交认证”完成认证。3.在“认证记录”中查看,显示认证成功即可。




END




初审:侯力中

复审:乔   峰 

审核:方相东